发布时间:2015-09-05 11:25:41
总评
浪迹流星:
这次《意见》是今年三月以来前序工作的一个汇总,更是即将出台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一个指导性纲领。从顶端设计开始再倒《实施条例》和《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可见CFDA这次有大手笔!从《意见》网传草稿,到草稿征求稿,由于微信等新兴传播媒介的兴起,各类利益相关人都能有组织的形成己方诉求:如罕见病发展中心、中国孤儿药创新联盟、《药学进展》杂志、中国新药创新促进会、广东省药学会、江苏省药学会等等。而且大部分良好的诉求都能反应到这个《意见》当中。《意见》的形成真正地做到了大鸣大放,海纳百川。不得不为药监局此次《意见》形成过程此次点赞。
也许3月份时,我们认为CFDA在说大话,也许6月份审评费用增加时我们不以为然,7月份时我们被自查搞得焦头烂额,但是这个《意见》出来了,已经为未来5年乃至10年中国医药行业的革命和巨变吹响了号角。要么领头、要么跟随,未来已经容不下落后者!
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 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5〕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国医药产业快速发展,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和标准不断提高,较好地满足了公众用药需要。与此同时,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注册申请资料质量不高,审评过程中需要多次补充完善,严重影响审评审批效率;仿制药重复建设、重复申请,市场恶性竞争,部分仿制药质量与国际先进水平存在较大差距;临床急需新药的上市审批时间过长,药品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不能申请药品注册,影响药品创新的积极性。为此,现就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国务院批准这次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林林总总的目的就是想从顶层设计,体制上进行伤筋动骨式改革,毕其功于一役,主旨就是:提高仿制药、鼓励创新药。 2015年04月24日公布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其后各类政策出台,应接不暇。现在终于拿到国务院尚方宝剑,有了指导性纲领。有了这个纲领,可以预见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将会结构性的变动。
一、主要目标
(一)提高审评审批质量。建立更加科学、高效的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体系,使批准上市药品医疗器械的有效性、安全性、质量可控性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提高仿制药、鼓励创新药。最终目的:中国药物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二)解决注册申请积压。严格控制市场供大于求药品的审批。争取2016年底前消化完积压存量,尽快实现注册申请和审评数量年度进出平衡,2018年实现按规定时限审批。
2015年3月CFDA领导表态三年之内解决审评积压,看来这个话说到就打算做到。
(三)提高仿制药质量。加快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力争2018年底前完成国家基本药物口服制剂与参比制剂质量一致性评价。
2013年2月CFDA发布一致性评价工作通知,时间底线是2020年,大家那时候还在挣破脑袋做三类,看到了,但是觉得远着呢。现在不远了,2018年底国家基本药物实现一致性评价!但是总局领导在今天上午记者问答中也表示日本在九十年代就做过这个事,到今天为止还没有全部完成,所以CFDA对2020年全部药品完成还是信心不是很足,那先做个基药,限定品种。
(四)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鼓励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药物创新,优化创新药的审评审批程序,对临床急需的创新药加快审评。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
一石二鸟:
1、研发人员可以在后续的药品生产和销售中共享创新成果;
2、解决低水平生产过剩,浪费严重问题。
(五)提高审评审批透明度。全面公开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的受理、技术审评、产品检验和现场检查条件与相关技术要求,公开受理和审批的相关信息,引导申请人有序研发和申请。
有一个大胆的猜想:会不会建立中国版的《橘皮书》制度和全国性的短缺药品目录?
二、主要任务
(六)提高药品审批标准。将药品分为新药和仿制药。将新药由现行的“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调整为“未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根据物质基础的原创性和新颖性,将新药分为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将仿制药由现行的“仿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调整为“仿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药品”。根据上述原则,调整药品注册分类。仿制药审评审批要以原研药品作为参比制剂,确保新批准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与原研药品一致。对改革前受理的药品注册申请,继续按照原规定进行审评审批,在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中逐步解决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性问题;如企业自愿申请按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新标准审批,可以设立绿色通道,按新的药品注册申请收费标准收费,加快审评审批。上述改革在依照法定程序取得授权后,在化学药品中进行试点。
1、新药定义发生重大变更,参考美国路线,药品注册分类也会相应调整。药品只分为创新药、 改良型新药和仿制药。由此可以预期即将出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分类将会架构大变,向FDA靠拢。
2、国外已上市国内未上市的药品,应当属于仿制药了。不过还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老人用新办法给奖励!”奖励就是快速通道。
3、“上述改革在依照法定程序取得授权后”——这是改革的时间点,这个时间点是以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而定吗?
(七)推进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对已经批准上市的仿制药,按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原则,分期分批进行质量一致性评价。药品生产企业应将其产品按照规定的方法与参比制剂进行质量一致性评价,并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报送评价结果。参比制剂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征询专家意见后确定,可以选择原研药品,也可以选择国际公认的同种药品。无参比制剂的,由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临床有效性试验。在规定期限内未通过质量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不予再注册;通过质量一致性评价的,允许其在说明书和标签上予以标注,并在临床应用、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方面给予支持。在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中,需改变已批准工艺的,应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提出补充申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设立绿色通道,加快审评审批。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首先在2007年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施行前批准上市的仿制药中进行。在国家药典中标注药品标准起草企业的名称,激励企业通过技术进步提高上市药品的标准和质量。提高中成药质量水平,积极推进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工作。
1、那种情况下仿制药会无参比制剂?猜猜看:原研不再生产,无人进行仿制,那么请做有效性实验吧。吭哧吭哧花大价钱做出来,您就是宇宙中唯一一家生产这种仿制药的厂家,真牛!然并卵。
2、前段生产战线上兄弟们闹得沸沸扬扬的“擅改工艺”事件,业内普遍存在的所谓“药品生产工艺不一致”,可以借着一致性评价的东风,走绿色通道,一并解决。
3、中药注射剂令人爱恨相加,中药产品销售排行榜TOP4全部是注射剂。曹操遇到了华容道,前面横着一个关云长(审批量变少),后面还有张飞追着(上市后安全再评价),不提高质量,只有死路一条。
(八)加快创新药审评审批。对创新药实行特殊审评审批制度。加快审评审批防治艾滋病、恶性肿瘤、重大传染病、罕见病等疾病的创新药,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药品,转移到境内生产的创新药和儿童用药,以及使用先进制剂技术、创新治疗手段、具有明显治疗优势的创新药。加快临床急需新药的审评审批,申请注册新药的企业需承诺其产品在我国上市销售的价格不高于原产国或我国周边可比市场价格。
1、在各类孤儿药团体(CORD、中国孤儿药创新联盟等)和各地药学团体提交了修改意见后,与原稿相比,增加了孤儿药政策。大企业搞创新药,小企业走发冷枪路线。不过,鼓励政策还只是大帽子,还没有实质落地环境,走的快容易当炮灰。
2、转移到境内生产的创新药也可以走特殊审批的路子,意味着鼓励外企在中国建厂生产创新药和儿童用药。
3、临床急需品种可给快速通道,但是一定要给优惠价格,以速度换市场,话说价格这事CFDA能管吗?
(九)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允许药品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申请注册新药,在转让给企业生产时,只进行生产企业现场工艺核查和产品检验,不再重复进行药品技术审评。试点工作在依照法定程序取得授权后开展。
千呼万唤始出来,药物本来就是研发人员占主导的行业。医药行业的关键在什么?产品、产品、产品重要的话说三遍!
(十)落实申请人主体责任。按照国际通用规则制定注册申请规范,申请人要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相关技术要求申请。将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审评审批的药品注册申请,调整为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上集中受理。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与相关技术要求的注册申请,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内容。进入技术审评程序后,除新药及首仿药品注册申请外,原则上不再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只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嗯,网上集中受理这个好,不用CFDA在“武大郎”机场设代办处收资料,不过话说回来ECTD得增加表格了,要不然现行的CTD格式是不够用的。
(十一)及时发布药品供求和注册申请信息。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结合市场供求情况,及时调整国家药品产业政策,严格控制市场供大于求、低水平重复、生产工艺落后的仿制药的生产和审批,鼓励市场短缺药品的研发和生产,提高药品的可及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计生委制定并定期公布限制类和鼓励类药品审批目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及时向社会公开药品注册申请信息,引导申请人有序研发和控制低水平申请。
1、原网上传播版本中,描述了多个限制性品种条款,正式版没有细化说明。我们始终认为,这是很扯的,药监局怎可能知市场?发布短缺药品目录那是卫计委的事吧?
2、专利的2年和6年限制,正式版予以取消!且看看后面的实施细则是否会再次提及。
(十二)改进药品临床试验审批。允许境外未上市新药经批准后在境内同步开展临床试验。鼓励国内临床试验机构参与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符合要求的试验数据可在注册申请中使用。对创新药临床试验申请,重点审查临床价值和受试者保护等内容。强化申请人、临床试验机构及伦理委员会保护受试者的责任。
以进口为首的很多注册申请,冠以国际多中心之名,实则觊觎加快审评。这种假的国际多中心试验,你知我知CDE亦知,不能再自欺欺人了。一直以来批准做参加国际多中心临床和批准中国上市是两个事,但是如果大家坐一块能够把话说明了,I期一定要在中国做,然后规定好在中国至少要做多少有效性和安全性试验病例,我可以批你中国上市,既给中国患者机会,也给外企机会。
(十三)严肃查处注册申请弄虚作假行为。加强临床试验全过程监管,确保临床试验数据真实可靠。申请人、研究机构在注册申请中,如存在报送虚假研制方法、质量标准、药理及毒理试验数据、临床试验结果等情况,对其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不予批准,已批准的予以撤销;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从严处罚,对出具虚假试验结果的研究机构取消相关试验资格,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布。
业内称之为“728惨案”的规定将成为新常态,无需赘述。
(十四)简化药品审批程序,完善药品再注册制度。实行药品与药用包装材料、药用辅料关联审批,将药用包装材料、药用辅料单独审批改为在审批药品注册申请时一并审评审批。简化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复方制剂的审批。简化药品生产企业之间的药品技术转让程序。将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由审批改为备案。对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有效期内未上市,不能履行持续考察药品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应责任的,不予再注册,批准文号到期后予以注销。
1、中药经典名方的注册审批有望加快,仿照日本的“汉方药”审批规则。那么院内制剂呢?或许值得期待哦,也许就此摒弃
2、BE试验备案制也是众望所归。
3、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有效期内未上市,不予再注册——生产一批也算是上市吧,想以此减少批文数量,只有跟一致性评价结合,才能取得应有的效果:要么花大价钱改成正常工艺,再上市该品种;要么乖乖注销。
(十五)改革医疗器械审批方式。鼓励医疗器械研发创新,将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具有重大临床价值的创新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列入特殊审评审批范围,予以优先办理。及时修订医疗器械标准,提高医疗器械国际标准的采标率,提升国产医疗器械产品质量。通过调整产品分类,将部分成熟的、安全可控的医疗器械注册审批职责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下放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十六)健全审评质量控制体系。参照国际通用规则制定良好审评质量管理规范。组建专业化技术审评项目团队,明确主审人和审评员权责,完善集体审评机制,强化责任和时限管理。建立复审专家委员会,对有争议的审评结论进行复审,确保审评结果科学公正。加强技术审评过程中共性疑难问题研究,及时将研究成果转化为指导审评工作的技术标准,提高审评标准化水平,减少审评自由裁量权。
(十七)全面公开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信息。向社会公布药品医疗器械审批清单及法律依据、审批要求和办理时限。向申请人公开药品医疗器械审批进度和结果。在批准产品上市许可时,同步公布审评、检查、检验等技术性审评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或许中国版的《橘皮书》制度有望在这次改革中出现。
三、保障措施
(十八)加快法律法规修订。及时总结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药品注册分类改革试点进展情况,推动加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抓紧按程序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
(十九)调整收费政策。整合归并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审批、登记收费项目。按照收支大体平衡原则,提高药品医疗器械注册收费标准,每五年调整一次。对小微企业申请创新药品医疗器械注册收费给予适当优惠。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审评审批工作所需经费通过财政预算安排。
(二十)加强审评队伍建设。改革事业单位用人制度,面向社会招聘技术审评人才,实行合同管理,其工资和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审评需要,外聘相关专家参与有关的技术审评,明确其职责和保密责任及利益冲突回避等制度。建立首席专业岗位制度,科学设置体现技术审评、检查等特点的岗位体系,明确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等,依照人员综合能力和水平实行按岗聘用。推进职业化的药品医疗器械检查员队伍建设。健全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适当拉开收入差距,确保技术审评、检查人员引得进、留得住。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列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试点单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符合条件的审评机构、高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医疗器械和仿制药技术审评、临床试验审评、药物安全性评价等技术性审评工作。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会同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总后勤部卫生部等部门,建立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改革工作的协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各地区也要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
2015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