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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理拼了!药企财税迎来大利好!

发布时间:2015-10-25 11:39:00

总理拼了!药企财税迎来大利好!



       102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给医药企业带来两项利好信息,一是确定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二是在全国推广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分所得税试点政策。这份大利好主要体现在目前医药企业非常重要也最头疼的税务问题。

       为了稳增长,促发展,总理也是拼了!那么,这些给力的税收利好到底是有哪些呢?又是怎样利好医药企业的?赶紧看看吧!


利好一:研发支出均能纳入加计扣除

从2016年1月1日起,加计扣除政策范围再次扩大了:

1、放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和费用范围。除规定不宜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均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在原有基础上,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及合作或委托研发发生的费用等可按规定纳入加计扣除。

2、允许企业追溯过去3年应扣未扣的研发费用予以加计扣除。

3、简化审核,对加计扣除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对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实行归并核算。

利好二:创新示范区两项税收优惠政策全国推广

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两项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

1、从201510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该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500万元以内部分免征、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2、从20161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和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股东和技术人员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研发支出费用都能纳入加计扣除,对医药企业来说,为什么是利好呢?


   今年715日,国家卫计委、发改委、工信部等9部委联合下发《2015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从严格规范医药购销行为、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合力进行医疗反腐。医药购销的整治,涉及流通、代理、供应、采购等全流程,如何有效规避销售中的财税风险,对于药企来说是十分重要的。

      但是,对于各药企来说,都会有必不可少的各种费用,而这种费用,药企需要绞尽脑子,有时甚至冒着走钢丝的危险。

   如今,研发费用纳入加计扣除,也就是说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例如,按规定允许实行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0万,就可按1500万(1000万×150%)数额在税前进行扣除。这么一来,企业就多了500万费用摊销,这些费用就能用于市场或销售中的各个环节而无须为此而头疼。

      2014年,江苏省连云港市开始将医药企业“临床费用”纳入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该方案实施以来,截至同年10月底,该市医药企业可多享受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额1.1亿元,由此少缴了企业所得税近2000万元。

      以上案例只是将“临床费用”纳入高新企业的研发费用,而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均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如此看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扩大后,从事医药研发的医药企业受益最大,这也将加强医药行业的研发活力。

   这对于未来药企的税务管理而言,无疑又多了一条路,尤其是研发型的药企。不过,研发费用仅限于新技术、产品、工艺。业内专家称,在此范围内的,即使是药企研发的一套ERP,也可以计入研发费用,这样药企可工作的范围就十分广泛了。但是要注意的是,类似研发一套营销管理方案这样人文管理类的,可不适用哦。

      自加计扣除政策范围再次扩大后,医药企业的所有研发支出均可纳入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之中,将为整个药企的转型发展提供了税收优惠政策保障,药企也迎来又一大利好。